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排污单位是“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
(二)有“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排污资格、许可范围。
(二)物证
1.泄漏的物料样本:用于检测物质成分、浓度及对环境的影响,证明违法对象(泄漏物料)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
2.管道、设备的损坏或腐蚀情况的照片:通过实物证据展示企业未对管道、设备进行有效维护、维修,导致物料泄漏,证明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
2.监控录像:记录企业的生产流程、物料管理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证明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对泄漏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实际发生。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实时监控企业的排污情况,证明违法对象(泄漏物料)的排放情况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数据:如设备维护记录、物料管理记录等,证明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以及对泄漏物料的处理情况。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实企业的日常维护、维修情况、物料泄漏的事实、泄漏后的应急处理措施等,为违法行为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企业内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违规原因、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进行描述,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参考。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由专业机构对泄漏物料的性质、泄漏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进行科学评估,为确定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提供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管道、设备的状况、泄漏物料的分布、环境影响等,证明违法行为、违法对象、违法状态及违法后果的客观存在。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