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相关规定

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HJ/T 431-2008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代替GB 20950—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代替GB 20952—200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

‍四、违法构成

(一)排污主体是“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等)的合法身份及经营资质。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排污资格、许可范围。

3.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证明违法对象(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要求、实际安装情况及验收状态。

4.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安装调试记录:证明油气回收装置的购置、安装及调试过程,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维护记录、检测报告:证明违法状态(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是否存在,如设备故障、维护不及时、未定期检测等。

(二)物证

1.油气回收装置实物或照片:直观展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状态,证明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是否正常使用。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过程,直观反映装置的安装、使用及运行状态。

2.监控录像(如有):提取加油加气站内部监控录像,证明油气回收装置在日常运营中的使用情况。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记录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数据,反映其使用效率及排放情况,间接证明是否正常使用。

2.设备运行监控系统记录(如有):提供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电子数据,证明其使用状态。

(五)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描述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操作、维护及故障情况,证明其使用状态。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解释未按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原因、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供行政机关判断其主观过错及违法程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及排放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是否正常使用。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油气回收装置的现场检查情况,包括装置位置、型号、运行状态、检测结果等,证明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是否正常使用。

六、司法判例

(2020)豫1321行审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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