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排污主体是“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二)排放的是“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三)有“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措施”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身份及经营资质。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否未采取法定措施。
(二)物证
1.相关设备的照片:如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证明企业是否采取了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以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排放物样本或照片:证明违法对象,即排放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样本。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证明执法程序合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2.监控录像(如有):展示企业生产过程及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反映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用以证明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
2.生产日志和排污记录:反映企业的生产和排污情况,用于判断其是否按照规定采取了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企业对被指控违法行为的认识、解释和辩解,可能涉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详细列出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数据,科学、客观地证明违法对象(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企业设施设备状态、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表现。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