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

①排污单位在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有“可燃性气体”。②有“未回收利用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的行为。

(二)情形二: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可燃性气体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①排污单位在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有“可燃性气体”。②可燃性气体“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③有“未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可燃性气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的行为。

(三)情形三: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①排污单位在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有“可燃性气体”。②排污单位有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③有“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身份及经营资质。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合法权利和资格,以及其排放行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相关合同、发票:证明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情况,以及设备故障维修、更新记录,以判断违法状态(未及时修复或更新)。

(二)物证

1.可燃性气体收集器或回收利用装置或照片:作为直接涉案物品,证明其存在、状态、功能及使用情况,以判断其是否正常作业或未及时修复更新。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证明执法程序合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反映可燃性气体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具体数据,证明违法对象(可燃性气体)的排放情况。

2.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相关数据:如生产日志、能源消耗记录、废气处理系统工作记录等,用以证明违法状态(未回收利用、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及违法后果(排放量、污染程度)。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可燃性气体排放、防治处理情况的直接观察和了解,证实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反映其对可燃性气体排放行为、防治措施、回收利用装置运行状况的解释和辩解,有助于了解违法主体的认知和主观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的性能、故障原因、修复或更新的必要性进行技术鉴定,为判断违法状态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环境、设施设备状态、排放情况等,证明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及违法状态,同时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六、司法判例

(2020)黔2702行审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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