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①有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②生产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情形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①排污单位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②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③生产的是“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
五、取证重点
(一)情形一: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排污主体。
②物证: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内容。
(二)情形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排污主体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②物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等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