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①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②使用的是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情形二: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①有“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②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是“正在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
五、取证重点
(一)情形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排污主体。
②物证: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生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的内容。
(一)情形二: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排污主体。
②物证: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等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存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存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