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三、相关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在“装卸物料”过程中。

(二)有“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以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限制条件。

(二)物证

1.现场采集的粉尘样品:通过检测粉尘样品的成分、含量等,直接证明违法对象(扬尘)的存在及其排放情况,从而证实“排放”这一违法行为。2.防护设施实物或照片:证明未设置或设置不当的围挡和覆盖措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如适用):其记录的粉尘排放数据可作为直接证据,证明违法对象(扬尘)的排放量、排放时间等,进一步证实“排放”行为及其违法程度。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可以提供关于装卸物料方式、抑尘措施执行情况、作业时间、周边环境等的直接观察和了解,为证明违法行为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装卸物料过程、抑尘措施的实施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态度等进行的自我描述,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和违法主体的主观状态。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专业机构对现场采集的粉尘样品进行分析,得出的粉尘排放量、排放方式等专业鉴定结果,作为认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了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发现的违法事实、采取的取样措施等,证明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对违法事实的客观记录。

六、司法判例

(2020)鲁0304行审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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