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的行为。
(二)有“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以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限制条件。
(二)物证
1.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证明违法对象。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排放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因未采取防燃措施导致的污染物排放增加。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物料存放情况及其安全措施,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是否有异味、烟尘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承认或否认违法行为,以及对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解释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现场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科学评估,为判断违法程度提供专业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物料存放位置、防燃设施状况、环境影响等,以及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情况,以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