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相关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排污主体是“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
(二)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以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限制条件。
(二)物证
1.防尘设施实物或照片:证明是否存在有效的防尘措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2.证明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的实际运作情况。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客观反映违法主体排放行为的持续时间、排放量等具体数据,以及其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持续状态。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通过第三方的观察和描述,证实违法现场的扬尘污染状况、违法主体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环境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认知、其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原因、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科学评估违法现场的空气质量、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以及违法主体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质量的具体影响。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科学评估违法现场的空气质量、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以及违法主体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质量的具体影响。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