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①有“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②排污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③有“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的行为。
(二)情形②: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①有“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②排污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③有“未按照规定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的行为。
④有“未按照规定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的行为。
⑤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行为。
⑥造成了环境风险。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以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限制条件。
3.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立的相关文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如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4.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的相关文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定期监测和隐患排查,如监测报告、排查记录、整改方案等。
5.建立的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相关文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如设备维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风险防控培训记录等。
(二)物证
1.排放口位置标识:证明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具体位置,与书证中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相印证。
2.排放口和周边环境的样品:通过检测分析,证明是否存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排放浓度是否超标。
3.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实物(如有):证明违法后果,即环境风险的实际发生。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2.监控录像:记录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情况和排放情况,直观展示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排查及防范工作。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排放数据和排放规律,与定期监测记录相印证。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运行、定期监测、隐患排查及防范措施实施的直接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认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辩解。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专业分析,确定是否存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具体浓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及违法状态,附现场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表现。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