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为。
(二)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以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限制条件,即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二)物证
1.净化装置的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即未配备净化装置。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行为,即未配备净化装置。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实际操作过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减排措施。。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可能涉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原因、整改措施等,有助于了解违法主体的态度及改正意愿。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物证进行科学分析,确定是否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具体含量。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情况,包括设施设备、排放情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记录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内容,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原因、后果等。全面面反映现场环境、设施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