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
(二)排放的是“恶臭气体”。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以确认其排放行为是否合法。
(二)物证
1.恶臭物质产生的设施或设备:证明违法对象(恶臭气体)产生的具体位置和条件,以及违法状态(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
2.排放口样品或其他采样物品:通过实验室分析,证明违法对象(恶臭气体)的成分及其浓度,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直观记录违法主体的生产设施、排放口、周边环境等,证明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实际发生,以及违法状态和违法后果(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实时记录违法主体的排放情况,作为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程度的重要依据。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或感知,证明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存在,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反映违法后果。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其对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责任认知,以及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有助于了解违法状态和违法原因。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取样记录进行科学分析,客观证明违法对象(恶臭气体)的排放状况和环境污染程度,为确定违法程度提供专业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记录违法主体的设施设备、排放口设置、恶臭气体排放情况等,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全面反映违法事实、违法状态和违法后果。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