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
(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
(三)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文件,证明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内。
(二)物证 证明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证明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