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二、义务条款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二)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任何书证。
(二)物证
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任何的自动监测数据等。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任何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如有必要,应当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