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是“人口集中地区”。
(二)有“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三)有“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证明存在“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书证。
(二)物证
证明存在“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形的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当事人,证明存在“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如有必要,应当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