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三、相关规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①排污单位从事的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②排污单位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二)情形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①排污单位从事的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②排污单位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三)情形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①排污单位从事的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②排污单位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排污资格、许可范围及排污许可证中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具体要求。。
(二)物证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备的照片:证明违法对象,即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2.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即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即废气排放的具体成分、浓度及持续时间,反映污染物排放的严重程度。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明违法行为、违法状态、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如证人亲眼目睹的生产过程、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废气排放情况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证明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即废气排放是否超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和检查结果,包括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对废气排放情况的描述等,全面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