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是“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二)有“焚烧”的行为。
(三)焚烧的对象是“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排污主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二)物证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自动监测数据等。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如有必要,应当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