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三、相关规定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法律适用的请示的回复
四、违法构成
(一)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排污主体。
(二)物证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形的自动监测数据等。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