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三、相关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①排污单位位于禁燃区。②排污单位燃用的是高污染燃料。③排污单位有“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行为。
(二)情形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①排污单位燃用的是高污染燃料。②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③排污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情形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①排污单位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②排污单位新建、扩建分散的是“燃煤供热锅炉”。③排污单位有“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
(四)情形四: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①排污单位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不能达标排放。②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拆除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③排污单位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情形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禁燃区文件等,证明排污主体位于禁燃区。
②物证: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形的任何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形的内容。
(二)情形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文件等,证明排污主体按规定应当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②物证: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的任何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的内容。
(三)情形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的文件等,证明排污主体位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②物证: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任何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内容。
(四)情形四: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①书证: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文件等,证明排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②物证: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任何物证。
③视听资料: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④电子数据。
⑤证人证言: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证人证言。
⑥当事人的陈述: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情形。
⑦鉴定意见。
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情形的内容。
六、理解适用
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没收设施”“组织拆除”?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