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有关适用问题意见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有逃避监管的具体行为
(二)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即实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单位。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形应当以存在监管为前提,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因此,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形是以“取得排污许可证”为前提的。
(二)物证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物证照片,证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2.用于逃避监管的装置或工具的物证照片:证明违法主体采取了逃避监管的措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违法主体在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2.监控录像、无人机拍摄等: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过程,直观展示违法主体如何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有助于证明违法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实时监控排放情况的数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和违法程度。
2.电子邮件、短信等通信记录:可能涉及排放安排或逃避监管的指示,证明违法行为的预谋性或知情性。
(五)证人证言
1.周边居民或其他知情人士的陈述:描述亲眼所见或所知的违法主体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包括行为方式、时间、地点、环境影响等,为证明违法行为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承认或否认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以及对相关事实的解释、辩解等,有助于了解违法行为的主观动机、具体手段等。
(七)鉴定意见
1.专家对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现场环境、排放设施、污染物状态等实际情况,直观反映违法主体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场情况,为证明违法行为提供直接证据。
六、处罚案例
D99.3邯郸市永年区太行紧固件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D99.2杭州市余杭区某玻璃有限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D99.3江西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D63.3运城市闻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D99.3台州市椒江区某眼镜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D99.3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D20.2哈尔滨市双城区查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