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相关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①物料是“不能密封”“易产生扬尘”的。②有“未设置围挡”的行为。③围挡的高度应当“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二)情形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①物料是“不能密封”“易产生扬尘”的。②有“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③采取的措施应当“有效覆盖”,减少扬尘。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以及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限制条件。
3.生产经营记录等:证明违法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物料堆放及处理情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二)物证
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样本或照片:证明违法对象的具体性质、数量、堆放状态等,以及其易产生扬尘的特性。
2.防护设施实物或照片:证明未设置或设置不当的围挡和覆盖措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如适用):证明扬尘污染的实际排放情况,包括排放浓度、排放时间等,反映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描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以及扬尘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佐证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后果。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违法主体关于物料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陈述,有助于了解违法主体的认知和主观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科学评估违法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程度和范围,为确定违法后果提供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物料堆放位置、高度、围挡或覆盖措施的缺失状态,以及现场扬尘情况等,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处罚案例
D117.2邯郸某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D117.2贵州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环境违法移出正面清单管理案
D117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行政处罚案
七、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