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2024-03-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相关规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二)伪造或出具的是“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报告

、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证明排污主体伪造的检验结果或者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二)物证

证明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D112.1山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

D112.1广昌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

D112.1张家口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D112.1齐齐哈尔市查办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D112.1伊春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篡改机动车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案

D112.1黄石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七、司法判例

(2020)浙01行终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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